宪法中关于航道保护的原则规定
《宪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僧林和山岭、草地、荒地、滩涂除外”。以宪法的形式把自然资源宣布为国家所有,这就从所有权方面为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提供了基础。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该款强调了对自然资源的严格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以防止不合理开发利用导致对自然资源的破坏。
《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行使个人权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的原则,其中当然也包括防止个人滥用权力而造成对水资源和航道的破坏。
《宪法》的上述各项规定,为我国的水运资源开发和航道保护活动的立法提供了指导原则和立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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